吴继伟律师亲办案例
刑事辩护、损害赔偿
来源:吴继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5-22
浏览量:584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江苏忠◑◑◑◑◑有限公司。

法定代表人宗宇,该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代理人吕世先,该公司办公室主任。

委托代理人王栋,该公司员工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林◑◑,男,1945年1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睢宁县人,农民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梁◑◑,女,1946年3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睢宁县人,农民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张◑,女,1973年12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睢宁县人,农民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林◑◑,女,1995年11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睢宁县人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林◑,男,2005年11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睢宁县人。

法定代理人张◑,女,1973年12月◑◑日出生,汉族,睢宁县人,农民,系林◑之母。

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继伟,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江苏忠◑◑◑◑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忠信公司)因与被上诉人林◑◑、梁◑◑、张◑、林◑◑、林◑雇员受害纠纷一案,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(2013)铜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忠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世先、王栋,被上诉人张◑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审查明,2010年4月20日,林彬在徐州市铜山区泉山森林海工地lp7号楼三楼飘窗外进行粉刷时,脚踩的装饰铁艺栏杆突然脱落,林彬随即从三楼滚落当场死亡。经铜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的调查组调查,作出了《君临泉山4.20事故调查报告》,认为该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粉刷工林彬对lp7楼进行外粉刷时违反操作规程,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,踩踏不具备防护功能的铁艺栏杆,致使事故发生。

2010年4月30日,在铜山新区派出所、徐州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、铜山县工会的主持下,忠信公司与林彬的亲属就林彬死亡赔偿一事达成协议:1、由忠信公司代为赔偿林彬亲属张◑等五人600000元,先期赔付550000元,尚欠的50000元由忠信公司出具欠条作为保证金;待忠信公司提起诉讼,一审法院判决后三日内兑现支付,由中间人林计刚转交给林彬的亲属张◑等人;2、林彬亲属收到上述550000元后提供林彬户籍并出具委托书等手续,委托忠信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;3、有关林彬死亡的相关鉴定结论、处理结果等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;4、林彬死亡赔偿数额最终以法院裁决为依据,忠信公司保证若法院裁决数额不超过600000元,忠信公司不得要求原告返还600000元赔偿款或差额,若一审法院裁决数额多于600000元,多出部分由原告方……


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
(2011)虹刑初字第84◑号

公诉机关上海市◑◑◑◑◑检察院。

被告人孟××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8月3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8月16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。

辩护人吴继伟,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海市◑◑◑◑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〔2011〕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××犯强奸罪,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海市◑◑◑◑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未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孟××及其辩护人吴继伟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:2011年8月3日16时许,被告人孟××以让被害人黄某某(女,18岁)取回其已完成的素描作品为由,将黄某某骗至其位于本市东余杭路596号后门二楼的暂住地。后被告人孟××对被害人黄某某……(本文书还有741字未显示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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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吴继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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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江苏冠文(徐州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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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203*********8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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